(2017)豫088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薛永军、薛淑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永军,薛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88号申请人薛永军,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薛淑强,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薛永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薛淑强所有的孟州市汇丰公寓0702号孟房权证会昌办字第××号房产一处,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永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薛淑强所有的孟州市汇丰公寓0702号孟房权证会昌办字第××号房产一处或者冻结其银行存款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薛鹏所有的豫H×××××号小型普通客���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闫同峰审判员 梁慧娟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