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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屈晓威与刘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晓威,刘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111号原告:屈晓威,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业亮,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屈晓威与被告刘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屈晓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屈晓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屈晓威负担。审判长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奕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