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毛思、刘彬生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思,刘彬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34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思,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2014年3月1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窝藏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修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彬生,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彬生、毛思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赣042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彬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认定原审被告人毛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思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毛思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思撤回上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选奎审 判 员 魏 伟审 判 员 江薇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宋采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