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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颜与张环、李长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环,刘颜,李长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颜。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长学。上诉人张环因与被上诉人刘颜、原审被告李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前,本院按照上诉人张环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电话,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因无人签收于2017年10月4日被退回。届期,上诉人张环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张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