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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龚行与龚芷萱、方银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行,龚芷萱,方银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117号原告:龚行,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芷萱,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银莲,女,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龚行诉被告龚芷萱、方银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龚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龚行负担。审 判 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贾晨斌书 记 员 吴双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