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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董朝浩、李花枝诉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朝浩,李花枝,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84号申请人:董朝浩申请人:李花枝被申请人: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董朝浩、李花枝诉被申请人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朝浩、李花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6496.28元的财产。申请人董朝浩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朝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炳瑞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6496.2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