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袁润崇与李翠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润崇,李翠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袁润崇,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李翠定,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袁润崇申请执行李翠定诈骗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16)粤0703刑初6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赔1473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3705.55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玺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