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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腾冲县腾越艳华副食品店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腾越艳华副食品店,石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艳华副食品店。经营者:许艳华,女,汉族,1975年,5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石光杰,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腾冲县腾越艳华副食品店与被执行人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44960,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光杰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腾冲县腾越艳华副食品店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存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