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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因与被上诉人眭新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眭新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1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眭金平。上诉人(原审被告):眭国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眭新华。上诉人(原审被告):眭红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眭新凤。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晓慧(系眭新凤之女)。上诉人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因与被上诉人眭新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被上诉人眭新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晓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眭新凤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与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四方园里”的实际面积是0.5亩,并非一审认定的2亩;二、“四方园里”中茶树是零陵区国土局用推土机损毁的,与上诉人无关;三、判决由上诉人承担损失7000元,于法无据。眭新凤答辩称:一、答辩人责任山经林权证登记为2亩;二、上诉人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共同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眭新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被告返还原告被侵占的2亩责任山;2、判令四被告赔偿因侵占责任山造成的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被告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合伙在零陵区黄田铺镇名山岭村承包林地搞油茶基地,在四被告承包的林地里包含了原告家一块名叫“四方园里”的责任山(该山四至界限为:东至道金山,南至义荣山,西至建军山,北至道金山),该山原登记在原告眭新凤父亲眭桂喜名下。2014年9月10日眭桂喜去世,眭桂喜的法定继承人眭新娣、陈红兵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法定继承人眭新凤表明愿继承眭桂喜的财产和管理眭桂喜的责任山。该林地在2009年10月23日的《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上记载的面积为0.5亩;在2013年6月10日的《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上记载的面积为2亩,同日填写的《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上记载的面积同样是2亩,并注明“此山属漏登后补,经查属实”,其后又经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名山岭村、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盖章认可。2013年7月19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亦为2亩。2017年2月28日,永州市零陵区森林调查队到涉案“四方园里”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共测量了三块林地面积,其中1号林地面积为1.3亩,2号林地面积为7亩,3号林地面积为1.4亩,但林地相邻各方对其界限不能统一意见。2017年5月8日,永州市零陵区价格认证与信息检测中心向法院复函,函的内容为油茶价格属于市场价格,市物价局要求监测的项目中没有包含油茶价格这一项,因此该单位没有历年油茶价格的监测信息,无法提供价格结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故原告眭新凤父亲去世后,原告在林地承包期内有权继承其父责任山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被告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租赁林地的法律关系,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认可当时并未与原告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本案无法直接查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协议,但根据2015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黄田铺司法所的调解笔录来看,被告方陈述“因当时没有她家允许,我解释下,这是实,我们的错误,不知道她家在‘四方园里’有山”,间接反映了四被告最开始并未得到原告家的许可,又因2009年领款的签名亦不能证实是眭桂喜所签,所以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四被告在没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占用原告的责任山,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且因四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请,首先应当对“四方园里”责任山的面积进行确定,虽然2009年10月23日《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上记载的面积为0.5亩,但后来涉案林地又进行了补登,《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上记载的面积已变更为2亩,该表上注明“此山属漏登后补,经查属实”,又经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名山岭村、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盖章认可,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被告眭新华为当时村委会的主要干部,原告家补登林地面积一事亦经过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因此原告家“四方园里”责任山面积的认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上登记的面积2亩为准。其次,原告的损失情况可以参照《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永政发〔2012〕26号文件)中的经济林补偿标准计算,即原告的损失情况为50元/株×70株/亩×2亩=7000元。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责令被告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停止对原告眭新凤“四方园里”责任山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二、限被告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眭新凤损失7000元;三、驳回原告眭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眭新凤负担180元,由被告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负担120元。二审期间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份:证明,拟证实上诉人眭新凤家的承包地是2009年零陵区国土局在名山岭村实施荒山改旱田项目时由零陵区国土局实施推土整改成梯田的。眭新凤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虽然具体实施的是零陵区国土局,但是四上诉人也是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眭新凤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份:证明,拟证明眭桂喜是文盲。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发表质证意见认为:高端明是之后的村支书,对眭桂喜不认识,对本案相关事实也不清楚,与本案无关。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一、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与其一审提交的证明眭桂喜是文盲的证据相互印证,且上诉人对一审时对这一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上诉人眭新凤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2009年至2010年,零陵区国土局在名山岭村实施荒山改旱田项目,眭义荣、眭桂喜、眭新凤(眭桂喜之继女)的“四方园里”责任山属于本次荒山改旱田范围内。后“四方园里”由零陵区国土局推土整改成梯田。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以下几个:一、“四方园里”责任山面积问题。虽然2009年10月23日《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上记载的面积为0.5亩,经补正后的《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上记载的面积已变更为2亩,且该表格明确注明“此山属漏登后补,经查属实”,又经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名山岭村、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盖章认可,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该林权证由政府部门依法签发,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该林权证登记错误,即林权证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土地面积的依据。故一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上登记的面积认定“四方园里”面积为2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因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上诉人眭新凤家的“四方园里”中的茶油树是由零陵区国土局推行推土整改梯田时由国土局所毁,与四上诉人无关,四上诉人在只是在茶树被毁后承包了涉案土地,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对茶树被毁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侵权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确认。上诉人提出“四方园里中茶树是零陵区国土局用推土机损毁的,与上诉人无关”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另虽然上诉人对四方园里的茶树被毁不存在过错,但其对眭新凤家责任山在未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下,就在该责任山上种植油茶,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将该承包地按现状返还眭新凤。综上,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二、变更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按林权证登记的面积将“四方园里”责任山按现状返还眭新凤;三、驳回上诉人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600元,由上诉人眭金平、眭国民、眭新华、眭红波负担360元,由被上诉人眭新凤负担2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振湘审 判 员  彭样平代理审判员  熊孝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