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财保51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任总经理。被申请人福建某有限公司。负责人鄢某,任经理。被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被申请人陈某,男。2017年10月12日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某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予以保全(限额6万)。并由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福建某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陕西某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予以保全(限额6万),暂停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