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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刚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赵军,男,现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车辆,又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贾国栋审判员  张启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