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俊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4659号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物业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52号楼1610室。法定代表人:桂方林,爱涛物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男,爱涛物业公司员工。被告:李俊良,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原告爱涛物业公司与被告李俊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503元、公摊电费24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托乐嘉花园××室业主,原告系托乐嘉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因被告未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公摊电费,故诉至法院。被告李俊良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李俊良系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托乐嘉花园××室(建筑面积136.62平方米)业主,原告爱涛物业公司曾系托乐嘉花园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在该小区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依据《托乐嘉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公摊电费缴纳明细表及发票,被告李俊良应缴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的物业费1466.38元(每平方米按1元/月计算)、公摊电费249元。关于被告应缴纳的物业费,本院根据现有证据,酌定被告支付物业费1380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爱涛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380元、公摊电费249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俊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道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