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才晏与王朕浩、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才晏,王朕浩,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8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冯才晏,女,2008年6月25日出生,住翼城县。被执行人:王朕浩,男,2000年11月16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王红卫,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冯才晏与王朕浩、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樊科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