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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侯健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47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侯健成出生年月1984.7民族汉族性别男职业鲁B×××××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462号指控事实2017年09月13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侯健成驾驶鲁B×××××号小型面包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寿宫路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侯健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侯健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液样本,在送检的侯健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mg/100ml,系醉酒。侯健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被告人侯健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侯健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健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侯健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