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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燕与李俊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燕,李俊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郑燕,女,汉族,生于1989年7月9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现住玉门市玉门镇北门村一组6号,身份证号622101198907091429。被执行人:李俊辰,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30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现住酒泉市肃州区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西园19栋1单元2号,身份证号62210119870530141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燕与被执行人李俊辰离婚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俊辰履行案件款4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4250元。案件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俊辰的银行存款在425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