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毅与方云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方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方云旭,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方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云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方云旭所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温泉路(证号为010015063)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会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