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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美芹与宋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芹,宋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515号原告:李美芹,女,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戴振,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成娟,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李美芹与被告宋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美芹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美芹负担。审 判 员  火文胜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人民陪审员  楚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