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李美芹与宋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芹,宋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515号原告:李美芹,女,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戴振,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成娟,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李美芹与被告宋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美芹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美芹负担。审 判 员 火文胜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人民陪审员 楚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