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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于凤和、胡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于凤和,胡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04号原告:李和平,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于凤和,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胡磊磊,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李和平诉被告于凤和、胡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和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后自行解决为由,特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计2501元,由原告李和平承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纪金刚人民陪审员  李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俪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