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于凤和、胡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于凤和,胡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04号原告:李和平,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于凤和,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胡磊磊,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李和平诉被告于凤和、胡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和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后自行解决为由,特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计2501元,由原告李和平承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纪金刚人民陪审员 李辉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俪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