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思旺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思旺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0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思旺,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市,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昌启,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思旺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日、9月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以楚市检公诉刑变诉[2017]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汝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思旺及辩护人刘昌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思旺在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投标一案中,向有投标资质的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借公司资质,邀请其亲属冒充有投标资质的上述四公司人员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工程款人民币601.37万元。公诉机关对所控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案件移送函、公司资质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段思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思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段思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段思旺在有期徒刑二年内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段思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辩解称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罪名不认可,认为被告人段思旺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是为了增加承揽工程项目的机会,提升中标概率,而非为了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本案客观上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压低或抬高标价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行为,被告人段思旺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若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段思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段思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段思旺具有自首情节。在楚雄市纪委对段某2违纪情况调查过程中,段思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段思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段思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思旺在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投标一案中,向有投标资质的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借公司资质,由自己制作四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后,邀请其亲属段某1、徐某、张某、宋某云作为上述四家公司的代理人参加投标,最终其儿子段某1代表的星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601.37万元,中标工程实际由被告人段思旺负责施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思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2、楚雄市纪委移送函、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楚雄市纪委在办理段某2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段思旺涉嫌违法问题,将线索移送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调查发现段思旺在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中涉嫌串通投标及非法经营,于2016年8月2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楚雄市公安局。楚雄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9日对该案立案受理,并传唤被告人段思旺接受调查。3、被告人段思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被告人段思旺参与2014年楚雄市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竞标,其找了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资质,借用该四家公司的资质做了竞标资料后交到云南厚安招投标公司,并安排其儿子段某1、朋友徐某、侄儿媳张某、亲戚宋某云四人分别代表四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竞标,在开标时有一家公司没有按时提供投标资料,最后段某1代表的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报价为每盏太阳能路灯6350元,工程已完工,但还有部分尾款及质保金未结算完。4、段某2证言,证实楚雄市农办2014年5、6月份实施的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系云南厚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标的为每盏太阳能路灯6500元,审批时有五家公司参加招投标,实际只有四家公司参加招投标,最后是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段某2与段思旺系叔侄关系,在星慧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具体负责实施工程后期其才知道段思旺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程。5、王进玺证言,证实2014年王进玺在楚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任项目科长,负责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日常监管、资金拨付管理工作,该项工程涉及15个乡镇,约950多盏路灯,总造价在590万元左右。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太阳能路灯安装单价,由云南厚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邀请竞标的公司有五家,分别是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某1)、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云)、扬州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开标时扬州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最后是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实施人是段思旺。6、段某1、徐某、张某、宋某云证言,证实被告人段思旺安排其儿子段雄、朋友徐晓蕾、侄儿媳张美芝、侄儿宋克云作为投标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投标,投标的相关资料都是段思旺准备好的,段某1、徐某、张某、宋某云将段思旺提前准备好的标书交给招标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投标,不清楚自己代表哪家公司投标。7、蔡金银证言,证实2014年蔡金银借了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及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资质给被告人段思旺参与投标,不中标的公司每家收取3000元的费用,中标的公司收取百分之二的管理费。除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收钱,蔡金银收取了段思旺9000元交给另外三家公司。因平时蔡金银与四家公司有业务往来,有客户需要借用公司资质时便会找公司商量,在段思旺制作标书、投标及竞标中自己未提供帮助,也不清楚段思旺投标事宜。8、丁仕鸿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系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与蔡金银有业务往来。2014年其将公司资质借给蔡金银用于楚雄市一个太阳能路灯安装工程投标,收取蔡金银支付的材料制作及人工费3000元。其只是将公司资质借给蔡金银,不知道蔡金银是自己参与招投标还是借给他人使用。9、柏某飞证言,证实其系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驻昆明办事处负责人,2014年上半年蔡金银和自己说要在楚雄市投标一个路灯工程,其便将公司资质借给了蔡金银使用,据蔡金银说资质系借给楚雄一个姓段的使用,公司收取了3000元的资质使用费,如果中标的话公司收取百分之二的管理费,公司参与投标后中标了该项目。10、浦某海证言,证实其系云南厚安招投标公司楚雄办事处负责人,从事招标代理工作。2014年5月份左右,楚雄市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云南厚安招投标公司楚雄办事处代理太阳能路灯招标工程,该项目系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有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扬州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五家公司报名投标。2014年6月10日上午9点在办事处开标,除扬州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未参与投标,其余四家公司参与了投标,最后是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11、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文件及投标文件、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证实四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四公司分别委托段雄、宋克云、徐晓蕾、张美芝参与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工程的项目投标,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价为6350元,其余三家公司投标价为6400元。12、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楚雄市2014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签到表、检查确认签字表、开标记录一览表、专家抽取结果表、评审汇总表、评标报告、成交公告、中标通知书,证实楚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云南厚安招投标公司就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投标事宜达成协议及相关的投标要求。2014年6月10日项目开标时,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段某1、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徐某、江苏润宇道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某、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宋某云到场投标,扬州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最终确定中标公司为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价为6350元/盏。13、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供货协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太阳能路灯安装施工承包合同、检验报告、太阳能路灯照片、记账凭证、转账支款申请单、经费支出审核报销单、发票、情况说明,证实楚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太阳能路灯包干价为6300元每盏,段思旺代表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楚雄市十五个乡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苍岭镇合同金额711900元、东瓜镇合同金额415800元、东华镇合同金额743400元、紫溪镇合同金额201600元、吕合镇合同金额923300元、鹿城镇合同金额340200元、子午镇合同金额932400元、三街镇合同金额204200元、八角镇合同金额94500元、西舍路镇合同金额378000元、新村镇合同金额163800元、大地基乡合同金额75600元、大过口乡合同金额207900元、中山镇合同金额220500元、树苴乡合同金额403200元,十五个乡镇合同总金额为6016300元,因楚雄市三街镇上新房村委会太阳灯路灯实际结算价款比合同约定价款少2600元,合同金额实际为6013700元。14、楚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2014、2015年楚雄市安装太阳能路灯情况统计表及统计更正表、楚雄市委政策研究室及楚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美丽乡村建设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由星慧照明公司中标,中标单价为6300元/盏。2014年拨付补助资金403.513万元;2015年拨付补助资金163.94万元,两年共拨付补助资金567.453万元。15、楚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及关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太阳能路灯建设资金补助的文件,证实楚雄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给予楚雄市乡镇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批复情况。16、楚雄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楚雄市公安局在侦办段思旺串通投标一案中,经多方查找,江苏润宇道路有限公司和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无法找到。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思旺在楚雄市2014年新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投标中,向有投标资质的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迎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润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租借公司资质,统一制作投标文件后,邀请其亲友作为该四家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投标,中标项目金额601.3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定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思旺同时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是为了增加承揽工程项目的机会,提升中标概率,而非为了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本案客观上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压低或抬高标价共同损害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利益的行为,被告人段思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思旺同时借用四家公司资质,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确定各家公司投标报价,并安排亲友参与投标的行为,形成了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事实,其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及招标人利益,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思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及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思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希望对被告人段思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结合被告人段思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被告人段思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思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所处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朝丽人民陪审员 胡中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