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211刑初35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女,1961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租住本市滨湖区,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诉讼代理人华诚,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女,1951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租住本市滨湖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诉讼代理人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由张某某赔偿韩某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5000元,该款项于3日内支付。二、韩某一方与张某某一方就本案及以前双方矛盾纠纷相互谅解,再无其他纠葛,之后双方各自合法经营。三、就本案故意伤害犯罪之事,韩某对于张某某予以谅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丁 炯人民陪审员 赵月珠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