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谭淑萍、徐有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淑萍,徐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财保15号申请人:谭淑萍,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申请人:徐有林,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申请人谭淑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有林在余干县迎康医院工程款5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6434136181820170000009的保险(保额为50万元)为申请人谭淑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淑萍以被申请人徐有林借款不还为由,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有林在余干县迎康医院工程款50万元,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有林在余干县迎康医院工程款50万元。冻结工程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谭淑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辉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