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丁兰与雷运田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丁兰,雷运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曹丁兰,女,汉族,1966年12月13日生,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雷运田,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生,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丁兰与被执行人雷运田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赔偿义务。为避免案件过分延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终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李志辉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