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衢州联合动力广告有限公司与衢州五洲泌尿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联合动力广告有限公司,衢州五洲泌尿医院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941号原告:衢州联合动力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717387708,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世通华庭7-101室。法定代表人:金洪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良,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五洲泌尿医院(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2878997K,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503号1-4楼。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燕林。原告衢州联合动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五洲泌尿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10月11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联合动力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吴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吴仕超?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