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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8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涣玲与刘清、高秀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涣玲,刘清,高秀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8040号原告:黄涣玲,女,194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清,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高秀萍(刘清妻子),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涣玲与刘清、高秀萍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黄涣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涣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涣玲负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婉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