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哲与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陈哲,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梁林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陈哲病假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1495.0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10元,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1572.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主动了履行了111495.0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哲向本院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65元,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至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