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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万诉顾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万,顾嫕,王登兰,顾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万,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嫕,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王登兰,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第三人:顾建国,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李国万因与被上诉人顾嫕及原审第三人王登兰、顾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8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万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国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敖颖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