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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士明与滕桂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明,滕桂海,崔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明,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滕桂海,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崔晓丽,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士明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滕桂海、崔晓丽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30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43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本院向被执行人滕桂海、崔晓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查询了被执行人滕桂海、崔晓丽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两笔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崔晓丽名下有一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产(经查产权和土地部门无登记)、有一辆车辆登记信息,此车质押在申请执行人张士明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未执行;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滕桂海、崔晓丽住地农安县万金塔乡万金塔屯2组调查,查明住址只有被执行人的居住房屋,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滕桂海、崔晓丽作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滕桂海、崔晓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滕桂海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拘留15日;6.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崔晓丽名下的房产予以公告查封,并送达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滕桂海、崔晓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张士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