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鲁培培与徐翰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培培,徐翰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财保19号申请人鲁培培。被申请人徐翰林。申请人鲁培培因与被申请人徐翰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10月11申请财产保全。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徐翰林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玉兰路东方瑞园3号楼1单元1-16xx号(建筑面积:89.29平方米、丘号:01782090-xxxx)房屋所有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培培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翰林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玉兰路东方瑞园3号楼1单元1-16xx号(建筑面积:89.29平方米、丘号:01782090-xxxx)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以上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鲁培培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同凯审判员  周 旭审判员  何海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