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向巧奉、王灼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向巧奉,王灼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93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011608。主要负责人:罗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茜,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巧奉,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灼东,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向巧奉、王灼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46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振阳人民陪审员 李雪丹人民陪审员 单永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