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8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咸水沽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艳,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咸水沽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106号原告:张艳艳,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咸水沽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惠安花园17号。负责人:刘健,经理。原告张艳艳与被告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咸水沽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张艳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艳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徐宝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