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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叶玲与罗伟光、欧阳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玲,罗伟光,欧阳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330号原告:叶玲,女,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被告:罗伟光,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濉溪县。被告:欧阳淑涛,女,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宿州市,系被告罗伟光妻子。原告叶玲诉被告罗伟光、欧阳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叶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万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计利息1911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011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罗伟光、欧阳淑涛以生意周转为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111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6月8日还款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经审查,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罗伟光、欧阳淑涛的地址,但根据该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正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法律规定,该案系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正葆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