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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胡建平、李彩连 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胡建平,李彩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踣路1号。被执行人胡建平,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安路星河广场D2幢601房。被执行人李彩连,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胡建平、李彩连信用卡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建平、李彩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建平、李彩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银行无存款余额,无房屋、车辆信息,元无证券登记资料。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建平、李彩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建平、李彩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榜元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 强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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