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秀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607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文,男,1994年4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于2017年7月8日被贵州省瓮安县交警大队民警抓获,2017年7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秀文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佳美洁汽车装饰城”,将被害人安某停放在此处的贵B×××××号雪佛兰轿车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雪佛兰轿车价值人民币52,500元。案发后,被盗轿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并发还给被害人安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秀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人聂某的证实,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秀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秀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李秀文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判处。鉴于案发后被盗轿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给被害人减轻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李秀���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秀文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秀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秀文的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平人民陪审员 钟庆芬人民陪审员 唐秀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