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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武亮亮与段宏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武亮亮,汉族,住甘肃省西峰区。被执行人:段宏星,汉族,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亮亮与段宏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段宏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武亮亮意见,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2017)镇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武亮亮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段宏星拒绝执行,本院依法对段宏星采取拘留措施后,段宏星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执行标的6420元,执行费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段宏星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武亮亮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段宏星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