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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涛与被执行人白金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涛,白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宋涛,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白金涛,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宋涛与被执行人白金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白金涛在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需向申请执行人宋涛支付已冻结款项,故将冻结款项扣划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白金涛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白金涛银行存款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帐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白金涛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