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李满意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李满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粤0403刑医1号申请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李满意,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中专文化,原系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工业园领越电子厂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在珠海市慈爱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珠海市某电池有限公司员工,系被申请人李满意的弟弟。指定辩护人王梦祥,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李满意强制医疗,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莉出庭,被申请人李满意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指定辩护人王梦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0时许,被申请人李满意在本市斗门区珠峰大道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与医院保安付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民警钟某、辅警林某接到报警后,到场处理。民警钟某刚表明身份,李满意即上前用拳头殴打其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钟某身上的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形成,损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李满意被制服并带回派出所调查。李满意被刑事拘留送入看守所后出现言行举止异常,不配合管理,无故吵闹,攻击同监室人员等情况。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李满意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2017年3月6日案发期间,被申请人李满意的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丧失(即应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执勤经过,户籍材料,被申请人李满意的供述,被害人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付某、刘某、郑某、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唐某、常某、尹某、王某、廖某的证言,证明,情况汇报,办案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就诊材料,关于李满意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的复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提出被申请人李满意一直未婚,无儿无女无配偶,母亲患病,现家属暂无监护能力,同意对被申请人李满意强制医疗。指定辩护人同意对被申请人李满意强制医疗。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满意实施暴力殴打民警妨害公务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精神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其疾病未痊愈,家人监管能力有限,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申请机关提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满意予以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审 判 长 刘满堂审 判 员 高艳丽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艺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