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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元珍与刘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珍,刘福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651号原告:杨元珍,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泉,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福荣,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德城区。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门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群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