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元珍与刘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珍,刘福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651号原告:杨元珍,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泉,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福荣,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德城区。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门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群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