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艳玲、何从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艳玲,何从菊,樊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1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艳玲,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修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从菊,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修水县。原审被告:樊星星,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上诉人黄艳玲因与被上诉人何从菊及原审被告樊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艳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艳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艳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上诉人黄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常青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郑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