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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国树与张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树,张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2119号原告:彭国树,男,住于重庆市开县。被告:张秉龙,男,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彭国树诉被告张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彭国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树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彭国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彭国树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