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彭国树与张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树,张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2119号原告:彭国树,男,住于重庆市开县。被告:张秉龙,男,住甘肃省镇原县。原告彭国树诉被告张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彭国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国树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彭国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彭国树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贵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