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中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刘苏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中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苏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3055号原告:厦门中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沧林东二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065877153U。法定代表人:陈寒。被告:刘苏敏,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厦门中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苏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厦门中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建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丹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