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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杨与张光平杨兴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张光平,杨兴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4717号原告:张杨,男,汉族,住本区陶家镇。被告:张光平,女,住本区巴福镇。被告:杨兴芳,女,汉族,住本区陶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诉被告张光平,杨兴芳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杨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