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赖传畅、包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赖传畅,包晓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964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1374254U主要负责人:施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哲、上官明泓,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传畅,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包晓春,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赖传畅、包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明泓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赖传畅即时归还原告广发银行借款本金90万元,至2017年7月30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1455.90元、逾期利息12038.39元、复利28.93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90万元和利息1455.9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若被告赖传畅不履行上述诉请款项,原告广发银行有权对被告赖传畅提供的坐落于慈溪市,他项权证为慈房他证2014字第××号项下的房地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3.被告包晓春对上述被告赖传畅应归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6年9月2日。二、借款金额:90万元。三、约定利率:年利率5.655%,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逾期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50%分别计收逾期罚息、复利。四、款项交付:2016年9月2日。五、借款用途:转贷。六、担保情况:被告赖传畅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慈溪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11第010089号)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为慈房他证2014字第××号,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被告包晓春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七、还款期限:2017年5月2日。八、还款情况:被告赖传畅正常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2017年5月2日支付利息240.60元,后未再归还借款本息。九、尚欠本息:至2017年7月30日,被告赖传畅尚欠借款本金9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1455.90元、逾期利息12038.39元、复利28.93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个人额度贷款合同、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同意抵押承诺书、借款借据、个人对账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借款借据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赖传畅取得原告发放的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赖传畅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被告赖传畅提供的抵押物,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包晓春自愿为被告赖传畅应归还原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包晓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传畅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传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至2017年7月30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1455.90元、逾期利息12038.39元、复利28.93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90万元和利息1455.9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若被告赖传畅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有权对其提供的他项权证为慈房他证2014字第××号项下的房地产在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包晓春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赖传畅应归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传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935元,减半收取646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1467.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