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立群等与方旭、任宝库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丽华,刘立群,刘天合,司尚庆,孙凤清,许开香,杨绪民,赵小郁,赵鑫,方旭,任宝库,贾文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2935号原告:原告:简丽华,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刘立群,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刘天合,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司尚庆,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孙凤清,女,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许开香,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杨绪民,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赵小郁,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赵鑫,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表人简丽华。被告:方旭,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任宝库,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贾文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简丽华、赵小郁、杨绪民、孙凤清、刘天合、许开香、司尚庆、赵鑫、刘立群与被告方旭、任宝库、贾文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日立案。原告诉讼代表人简丽华于2017年12月2日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丽华、赵小郁、杨绪民、孙凤清、��天合、许开香、司尚庆、赵鑫、刘立群撤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简丽华、赵小郁、杨绪民、孙凤清、刘天合、许开香、司尚庆、赵鑫、刘立群。审判员 焦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