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郭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郭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郭月勇,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执行张晓东与被执行人郭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8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