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259林平与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林平,男,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国槐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梁祝卫。本院在依据盱劳人仲调字(2016)第10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林平与江苏鹏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错误,现申请执行人林平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盱劳人仲调字(2016)第10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