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朱堂生、林建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堂生,林建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264号申请执行人朱堂生,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林建晨,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朱堂生与林建晨(2017)浙0782执42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车子已经由本案查封,因一时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陈根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