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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朱堂生、林建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堂生,林建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264号申请执行人朱堂生,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林建晨,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朱堂生与林建晨(2017)浙0782执42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车子已经由本案查封,因一时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陈根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