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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49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青岛永立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4960-1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对原告青岛永立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四页“案件受理费6779元,减半收取3389.50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5859.50元,由被告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江苏精棱铸锻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璟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