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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京林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焦国安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京林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焦国安,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京林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国安,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审被告: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上诉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州市京林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实质性质为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而非全部,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性质。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不动产的工程已经完成,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施工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在郑州市上街区,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为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