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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兴梅申请执行陕西晶冠陶瓷制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梅,陕西晶冠陶瓷制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梅,女。被执行人陕西晶冠陶瓷制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梅与被执行人陕西晶冠陶瓷制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