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英、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130号之一申请人王英,女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36684N。法定代表人:万桂芬,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英与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被执行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4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红军审判员 殷红霞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潇羿 关注公众号“”